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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清治国方略的探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8:09: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今魏征一殂逝,遂亡一镜矣;初唐时由于太宗的虚怀纳谏,避免了封建君主制度下由于皇帝的独断专行而产生的许多弊病。

二、司法上推行疏缓,完善刑法,且执法公正。

落实法制是维系民心的工具,统治者要想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必须取信于民;而做到这一点,用法必须先上后下,先贵后贱。而作为统治者必须保持清醒的理智,使自己的性情服从意志,服从法制,更要制约性情的自我膨涨,否则将会小人得志,忠贞之士受排斥,加速国家危亡。

唐朝时期,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李世民强调法令条文要简明划一,相对稳定,强调刑赏分明,不徇私情,量刑要慎重,要经过会审并多次复察。在执法时,他又提倡以儒教为宗,刑罚为辅,将教化放在第一位,崇仁政而卑刑罚,当法权与皇权发生矛盾时,李世民也多能在大臣的谏诤下做到以法为重。做为国家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他十分注意维护法律的划一和稳定,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他一再强调,法令一经制定就要严格执行,不能轻易变更,否则变来变去,使人措手不及,给犯罪分子有乘之机,司法人员也不易熟记和掌握,容易出现问题和矛盾。此外,他还非常注意以身作则,带头维护法律的统一。如贞观初年,他发现备选官员中诈冒出身者很多,就以敕令的形式让诈冒者自首,不自首者处死刑。敕令下达不久,有诈冒者来自首,他就要杀掉,经戴胃劝说,欣然接受意见。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他除了强调出令要慎重,言出必行,不能轻易变更之外,还反对前代动不动就赦免犯罪,虚图仁慈之名的作法。这种强调律法并执法公正的作风,对唐朝社会各阶级之间和统治阶级各集团之间关系的调整,以及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生产的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军事上实行寓兵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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