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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一女生状告母校-中国教育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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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一女生状告母校-中国教育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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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岭学生… 文章来源:温岭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 18:2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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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98级学生穆某在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学校勒令退学,因不服校方处分决定,她将母校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州大学对穆某所作的处分属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撤销并采取颁发证书等相应的补救措施。福州大学不服终审判决,于2004年1月12日提起了行政申诉。
替考惹风波
2001年6月21日,福大管理学院举行《加入WTO对我国经贸的影响及对策》课程的期末考试。交卷的时候,监考老师发现,署名为穆某的试卷是由一位男生交的。穆某是女生,怎么交卷的是男生?监考老师认定这是冒名顶替的严重违纪行为。
事发后,学院领导找穆某核实,穆某承认了找人替考的事实,并写了检讨。2002年1月15日,学院向校学生处提出给予穆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建议。同日,福大决定给予穆某勒令退学处分,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她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002年5月底,穆某的就业单位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时发现她已被学校勒令退学,便放弃录用她。
6月底,穆某的家人从兰州赶到福州与校领导交涉,但问题仍没有解决。
女生告母校
2003年2月,穆某将福州大学告上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法庭上,对替考行为的事实双方都没有过多争议。
对原告认为学校处分过重的观点,被告方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被告据此制定的《福州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冒名顶替考试者,校方均予以勒令退学处分……”为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每位学生入学时学校都给他们开了学生守则课,因此学生应当知道有此规定,违反了规定就要承受这种后果。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找人替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原国家教委《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被告以原告找人替考的事实,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符合规定。而《管理规定》规定:“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被告拒绝给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并无不当。同时,《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有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被告拒绝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有章可循,应予支持。最后,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来后,穆某很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于200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根据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管理规定》第12条中所规定的“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认定高校处理学生作弊应赋予学生悔改权利和补考机会,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应以保留学生就读权利和合法学籍为前提。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大学对穆某所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损害了穆某受教育的完整性。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也没有关于对学生考试作弊即不授予学位的禁止性规定或对高校的相关授权性规定,因此福州大学对穆某不予颁发学位证书这一行为,不应采纳。
二审法院还认为福州大学对穆某作出的处分有违《管理规定》中的相关程序。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认为,当福州大学对穆某作出处分决定后,福州大学未履行《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责令学校进行复查。”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学校对穆某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行政行为;学校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上诉人穆某第八学期所修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成绩进行考核,并根据成绩决定是否向其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在穆某取得毕业证书后,重新办理穆某的毕业派遣手续。
福大提起行政申诉
福州大学不服终审判决,于2004年1月12日提起了行政申诉。
在申诉状中,福州大学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不仅对作弊学生作出学业成绩处理的规定,也明确了“应予以纪律处分”的行政处理规定。而且“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的条款,并不是赋予学生的权利,相反是赋予学校的行政审批权。据此认为二审法院对条款理解错误。校方提出,《管理规定》第62条也列举了纪律处分的6种情形,其中就含有“勒令退学”。
针对二审判决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没有给高校相关授权性规定,福州大学申诉称,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及《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福州大学依法不授予穆某学士学位有合法根据。
多起学生告母校案带给人的思考
违反校规而又不服学校处分决定,最后将学校告上法庭的远不止穆某一人。近年来在国内有多起学生告母校的案例。
一系列的学生告母校案给我们提出这样的疑问:学生行为和校园规则之间频频发生冲突,是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契约双方?
福大宣传部长、法学院教授汤黎虹说,一方面学校管理离不开校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学校管理更加法制化,在制定校园规则的时候,应小心地界定校规与法律冲突的问题。
“但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校园规则,常常处于一种为难的状况。”汤黎虹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管理的规定,大多数是原则性条款,需要校方在执行中细化,而细化的规则既要考虑管理学生的需要,又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社会观念的变化,因此是一个三难的选择。比如按照婚姻法,达到婚姻年龄都可以结婚,但是不是就此允许大学生结婚?允许学生结婚后对拖家带口的学生如何管理?这种状况对其他学生有什么影响?这些现实而又棘手的问题,法律都没有考虑到,那校规该怎么定?学校确实是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般来说,“处理”一个学生的程序是:先由系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会和有关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华侨大学老师蔡志强认为,处罚学生也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有关处分学生时实行“听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在国内部分大中小学开始实施了。
不但对违反校规的处罚程序有异议,对校规的制定程序,专家们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学生在公费上学向自费转变之后,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校规应当视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这种“合同”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条款,学生代表应该参与讨论和制定。
而有些专家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如果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教师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科目后,是不是就可以对学生撒手不管了呢?老师把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生分享,是不是也要进行收费呢?他强调学生可以参与到学校管理的一些事务中,但是校规更多地应该由学校来调整。无论如何,学校和学生之间还是存在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生来到学校后,就应该视为自动同意遵守学校的规定。
关于“穆某案”的争论给了我们许多启示,这些争论也许会推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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